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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洪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淄博市勇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淄博市勇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朝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443号原告:王洪明,男,199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淄博市职业学院学生,住所地临沂市临沐县,现就医于临沂市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玉,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9838。负责人:展海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玮玮,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勇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范家村南首。法定代表人:范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刚,男,淄博市勇成运输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于朝辉,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王洪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淄博市勇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洪明于2017年10月23日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00元,并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明以其所诉求赔偿数额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后确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淄博市勇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朝辉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洪明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