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新生诉郭述强;于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生,郭述强,于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868号原告:张新生,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君,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述强,男,汉族,住万源市。被告:于静,女,汉族,住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生诉被告郭述强、于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张新生负担。审判员 孟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欣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