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2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广州康纳天花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康纳天花有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21171号原告:广州康纳天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丰盈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243261452。法定代表人:汤溪蔚。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雍尧。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妙。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604-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4106H。法定代表人:古少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州康纳天花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无法提交符合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相关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粟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