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万承斌与陈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承斌,陈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882号原告:万承斌,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甘阳,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龙,男,1990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大道166号。统一信用代码证:913605008598756195;负责人:傅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传辉,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承斌与被告陈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承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万承斌负担。审 判 长 张俊欣人民陪审员 谢小青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银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