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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邹景财、钱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景财,钱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邹景财,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钱国峰,男,1975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执行人邹景财与被执行人钱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接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景财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利息(以本金80000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5年03月17日起计至清偿时止)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国峰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钱国峰拥有位于乐平市后××镇××村房产××栋(产权证号:48744,房屋地址:后港镇罗汉墩村,产权面积:302.88平方米,共有产权人钱国峰,办证日期:2011年06月13日;),已经查封,但该房产权利负担比较复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钱国峰有小汽车一辆(赣H×××××凯迪拉克SRX跨界车,车辆类型K32,车辆识别代号674731,车辆所有人钱国峰),但该车辆已经抵押给他人,没有什么余值,也不宜处置。本院已经划拨被执行人钱国峰银行存款18139.99元。现被执行人钱国峰暂无宜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决定将被执行人钱国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邹景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接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邹景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1860.01元、利息(以本金80000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5年03月17日起计至清偿时止)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吴礼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含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