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晓燕与河南大发服饰有限公司、马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燕,河南大发服饰有限公司,马阿利,买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3014号原告:郑晓燕,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浩,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浩,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大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磨头镇二仙庙村。法定代表人:马阿利,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阿利,男,1960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被告:买美玲,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原告郑晓燕诉被告河南大发服饰有限公司、马阿利、买美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郑晓燕于2017年10月27日以愿意用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晓燕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晓燕负担。审判员 樊梅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