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存女与杜冬、史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存,杜冬,史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361号申请人温存女,女,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申请人杜冬,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申请人史琴,女,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温存女与被执行人杜冬、史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存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