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7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张爱娟与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经济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娟,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7499号原告张爱娟,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群生村。法定代表人陈道山。被告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群生村。法定代表人黄聚财。原告张爱娟诉被告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群生村经济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爱娟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