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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指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曾峰,谭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7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负责人:杨宁,职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曾峰。被执行人:曾峰,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谭思红,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曾峰、谭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20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江西省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曾峰、谭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20号】,指定到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东湖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