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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康宏泰申请执行刘军、刘浩、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宏泰,刘军,刘浩,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康宏泰,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军,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浩,男,3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建新,男,3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康宏泰申请执行刘军、刘浩、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雍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