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康宏泰申请执行刘军、刘浩、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宏泰,刘军,刘浩,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康宏泰,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军,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浩,男,3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建新,男,3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康宏泰申请执行刘军、刘浩、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雍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