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825民初7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185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定边县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工资及津贴。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待扣划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8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