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丹丹与王科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丹,王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李丹丹,女,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王科学,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丹丹与被执行人王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科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丹丹借款人民币37500元。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科学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京孝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