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7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侯建江与五洲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江,五洲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74698号原告:侯建江,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洲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华天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井水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江与被告五洲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建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建江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自柱审判员 巫 霁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