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江西联合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大综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联合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大综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星火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3392039-X。被执行人:苏州大综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双阳路创投工业坊4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2305645Y。本院在执行江西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与苏州大综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州大综泰电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履行标的2806975.61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806975.6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5执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灵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