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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平阴县耐火材料厂、济南汇九缸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耐火材料厂,济南汇九缸体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平阴县孝直镇孝直村。法宝代表人刘在忠,厂长。被执行人济南汇九缸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孝直镇孝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059389551。法定代表人孙秀格,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耐火材料厂与济南汇九缸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济南汇九缸体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上述协议已提交本院记录在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24民初2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