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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林庶与徐金飞、张春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庶,徐金飞,张春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4256号原告:徐林庶,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徐金飞,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春卉,女,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徐林庶与被告徐金飞、张春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林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金飞、张春卉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林庶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原告人民币57890.53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被告徐金飞因故向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马连庄支行借款5万元,由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还款,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此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二被告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0日,被告徐金飞因购粮食向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马连庄支行借款5万元,由原告徐林庶等四人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2017年3月30日,原告徐林庶代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7890.53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徐林庶按约向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马连庄支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其有权向被告徐金飞追偿。被告徐金飞未能及时向原告徐林庶履行清偿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57890.53元及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自身抗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被告徐金飞应向原告徐林庶支付代偿款57890.53元及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金飞、张春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林庶代偿款57890.53元及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48元,由被告徐金飞、张春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邴雷兴审 判 员  刘越峰人民陪审员  初玉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仲笑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