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1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中方县华英木业非法占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中方县华英木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1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中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1745935134M。法定代表人滕建贵,局长。被执行人中方县华英木业,住所地中方县,组织机构代码:L76865662-8。负责人田毅。委托代理人杨宇,男,住所地洪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76********。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中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中国土资罚字(2017)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2987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按16元/m²并处罚款47792元。经审查查明: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9日作出中国土资罚字(2017)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方县华英木业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12月擅自动工,占用中方县桐木镇黄松坳村蒙家湾组新2**国道K21+380处耕地2987平方米,用于建设中方县华英木业简易厂棚及附属设施,从事杉木板、杂单板加工,其中建筑物1809.4平方米,空坪1177.6平方米。该宗土地不符合桐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参照《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责令中方县华英木业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987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按16元/m²并处罚款47792元。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7日向中方县华英木业送达中国土资罚字(2017)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中方县华英木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8月11日,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向中方县华英木业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在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中方县华英木业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国土资罚字(2017)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中方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9日作出的中国土资罚字(2017)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相关执行事项由中方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实施;二、对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9日作出的中国土资罚字(2017)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对被执行人中方县华英木业所处罚款47792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婉婷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