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强与李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强,李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721号原告:罗强,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建文,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强与被告李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罗强负担。审 判 长 李 婧人民陪审员 刘本崇人民陪审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