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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敖牡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敖牡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1362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广州军区文化大厦首层、二层。负责人:高亚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牡记,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敖牡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敖牡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敖牡记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54830.9元;2、被告敖牡记支付利息25807.25元,逾期利息5732.67元(截至2017年6月7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6月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280638.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3、如被告敖牡记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粤A×××××,发动机号为086834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敖牡记继续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敖牡记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敖牡记在履行《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被告敖牡记无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个人汽车贷款申请表、《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个人借款借据、贷款罚息表及欠款明细等证据。上述证据均有原件。被告未到庭答辩,未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结合上述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内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5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敖牡记(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286000元,用途为购买汽车;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78.9474%;按期等额还款,具体为按月还款;逾期还款按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履行的任务义务则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合同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车辆。抵押物粤A×××××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敖牡记发放贷款286000元。被告敖牡记未按约履行合同。截至2017年6月7日,被告敖牡记尚欠本金254830.9元,积欠利息25807.25元、罚息及复利5732.67元,原告遂提起本诉。原告起诉后,被告敖牡记未有还款。本院认为:《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担保关系依法成立生效。被告敖牡记未依约清偿借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提前收回借款,要求被告敖牡记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对逾期还款计收罚息、复利,处分抵押物优先受偿,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引起本案诉讼是被告未履行义务所致,被告应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敖牡记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归还贷款本金254830.9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敖牡记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粤A×××××车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96元及财产保全费1951元,由被告敖牡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娜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易美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昇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