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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武德与罗继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德,罗继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814号原告:武德,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被告:罗继勇,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彝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特别授权),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彝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系被告罗继勇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特别授权),贵州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德与被告罗继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德于2017年10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武德负担。审判员  蔡明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