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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天地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昌顺大酒店、谌志明、杨琪、谌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地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鹤城区昌顺大酒店,谌志明,杨琪,谌志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861号原告湖南天地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湖天开发区红星桥头,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昌顺大酒店,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鹤洲南路昌顺广场*楼,被告谌志明,男,汉族。被告杨琪,女,汉族。被告谌志平,男,汉族。原告湖南天地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昌顺大酒店、谌志明、杨琪、谌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天地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昌顺大酒店、谌志明、杨琪、谌志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地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昌顺大酒店、谌志明、杨琪、谌志平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地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昌顺大酒店、谌志明、杨琪、谌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湖南天地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自平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文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