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6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察右后旗土牧尔台君慧清真肉联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察右后旗土牧尔台君慧清真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刘宅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6477号原告:察右后旗土牧尔台君慧清真肉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土牧尔台镇道西。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宅河,男,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察右后旗土牧尔台君慧清真肉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忠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文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