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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义敏与姬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敏,姬建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9029号原告张义敏,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保军,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建立,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张义敏与被告姬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宽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义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建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5832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8320元。后经催要,被告推脱不还。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围绕诉讼请提交证据借条二份。被告未出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姬建立于2011年4月16日向原告张义敏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2011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4032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借条上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2012年1月5日向原告偿还30000元,并在借款40320元的借条上注明。后又还款2000元。余款58320元经催要至今未还。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83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原告请求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10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姬建立偿还原告张义敏借款5832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义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被告姬建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