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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强,武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1344号原告:张永强,男,1989年8月8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个体户,住望谟县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武忠,男,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强诉被告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6.55元,减半收取1128.27元,由原告张永强承担。审判员  陈大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