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254号之一被执行人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男,1982年5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人,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鄂011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未按该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2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措施:1、2017年7月13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2017年9月4日,本院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生变化。3、2017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宏望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