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成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刑初61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林(曾用名“成琳”),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7]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成林在杭州市下城区石大货运市场北区28号物流公司宿舍内,趁被害人张某离开之机,窃取其放在床上的OPPOR9Splu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46元)。同年8月8日,被告人成林被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成林将上述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林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成林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严某、汪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票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成林退赔被害人张某手机折价款人民币3146元,追缴被告人成林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闪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丽?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