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审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致公党中央机关服务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致公党中央机关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审27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中国致公党中央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增祺,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中国致公党中央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致公党服务中心)履行该中心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57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577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577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付宝华在致公党服务中心工作期间,致公党服务中心未依法按时、足额为付宝华缴纳2004年5月至2011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1858元。2016年12月28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577号缴存通知,责令致公党服务中心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付宝华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11858元。2017年1月14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577号缴存通知送达致公党服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致公党服务中心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31日向致公党服务中心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致公党服务中心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577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致公党服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57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云审判员 胡 柳审判员 曾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