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4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锦恒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恒,北京乾利元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882号申请执行人黄锦恒,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乾利元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穗路2号院5号楼4层404。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申请执行人黄锦恒与被执行人北京乾利元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98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乾利元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锦恒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乾利元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锦恒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98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咏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