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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洪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洪志伟,张亚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15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18号。负责人:余彬,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洪志伟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现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张亚仙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洪志伟、张亚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洪志伟、张亚仙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梅园小区22幢中单元301室房产在价值82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其公司所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洪志伟、张亚仙价值42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6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已预交462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范建平书 记 员 陶 醉?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