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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5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荣武、邹国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国太,冯容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5914号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强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子彦,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邹国太,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冯容武,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国太、冯容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吉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