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4执7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靖守平、宁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守平,宁拓,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7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靖守平,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宁拓,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浩,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守平与被执行人宁拓、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浩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浩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