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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7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靖守平、宁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守平,宁拓,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7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靖守平,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宁拓,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浩,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守平与被执行人宁拓、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浩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浩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晓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