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司志肖、淄博国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志肖,淄博国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司志肖,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国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东坪镇花雨沟村村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志肖与被执行人淄博国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7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77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77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湘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