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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富强、邓德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强,邓德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强,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红岭路1号香城A区。被执行人邓德业,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张富强申请邓德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405民初59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邓德业应支付申请人张富强案款21800元,承担执行费22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202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德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6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