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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与马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马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3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海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泉,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锦涛,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因与被上诉���马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伏春审判员张雪杨审判员张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