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呼某与董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某,董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呼某。被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呼某与被执行人董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款8492.22元,被执行人董某自动履行案件款154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案件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