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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8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梦华与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华,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8536号原告:张梦华,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仓南胡同甲12号。法定代表人:王如琤,董事长。原告张梦华与被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三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梦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梦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二次报销医药费1633.53元、2014年二次报销医药费1152.7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从被告单位退休,但在职期间被告未支付2013年、2014年二次报销医药费用,原告一直要求支付,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三辰公司未出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原告进行股权改制,拟由华北通海受让被告全体股东所持100%股权。为保证原告改制顺利进行,2012年8月2日,华北通海公司向全体在职与退休人员作出《承诺书》,上载:鉴于北京华北通海投资有限���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通海)有意受让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全体股东所持三辰公司100%股权,为此,就股权转让有关遗留问题华北通海作出如下承诺:一、华北通海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按以下原则处理三辰公司在职员工:全部接受原三辰公司在册在职员工,公司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证员工不低于现有工资水平及福利待遇,并按照社会工资增长水平及企业的经营状况逐年调整。二、企业离退休人员现有企业补贴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原渠道继续发放;供暖费报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三辰公司的老干部(离休和处退)原有福利待遇不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老干部待遇。四、在本次股权并购完成后,三辰公司对其改制前进入本企业且目前仍在册的在职和退休职工中的非��东人员以每人伍万元(不含税)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原告遂完成股权改制。2015年3月,张梦华自三辰公司退休。张梦华提交医药费票据,证明三辰公司应支付2013年、2014年二次报销费用,报销数额是由三辰公司财务计算的。张梦华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三辰公司支付2013年二次报销医药费1633.53元、2014年二次报销医药费1152.70元。2017年9月15日,该委以主体不适格作出京东劳人仲不字[2017]第6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梦华不服,提起诉讼,诉如所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劳动者的正常福利待遇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2年,三辰公司进行股权改制。为保证三辰公司改制顺利进行,2012年8月2日,华北通海公司向全体在职与退休人员作出《承诺书》,明确承诺企业离退休人员现有企业补贴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原渠道继续发放;供暖费报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后三辰公司再次以保证人身份作出保证,三辰公司遂完成股权改制。由此可以看出,三辰公司股东及三辰公司的上述承诺不仅是构成三辰公司股权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三辰公司改制的部分对价,故三辰公司应诚信履行,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则应按《承诺书》内容继续履行。故张梦华要求三辰公司支付2013、2014年其在职期间二次报销医药费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张梦华二○一三年二次报销医疗费1633.53元、二〇一四年二次报销医疗费1152.70元,共计2786.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彦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魏 志书 记 员 李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