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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苗苗与谷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苗苗,谷战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615号原告:李苗苗,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谷战虎,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原告李苗苗与被告谷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苗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6日,被告谷战虎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逾期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谷战虎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苗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晚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