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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传芳、朱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传芳,朱其林,滁州市顺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传芳。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其林。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阳,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顺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传芳、朱其林因与被上诉人滁州市顺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传芳、朱其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传芳、朱其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传芳、朱其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上诉人张传芳、朱其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达审判员 葛敬荣审判员 田 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