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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嗣均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嗣均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嗣均,男,1971年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口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经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嗣均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17日(农历八月十六、十七),被告人张嗣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在江口县太平镇快场村马道子湾本人的山林中非法采伐林木。经江口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采伐现场遗留的伐桩进行实地检尺计算鉴定:被伐马尾松86株,活立木蓄积44.4207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张嗣均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5月31日被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8年1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嗣均无异议,有被告人张嗣均的供述,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杨某1、杨某2、陈某1、游某、陈某2的证言,江口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关于张嗣均滥伐林木案件移交的情况说明,案件移送书,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林木伐桩检测记录,抓获经过,桩木材检尺单及现场照片,江口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聘请书,江口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平面示意图2张,林木伐桩检测记录3张,现场照片38张),作案工具提取笔录及照片18张,江口县价格认定中心江价认字(2016)202号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张嗣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嗣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44.420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张嗣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嗣均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嗣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44.420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嗣均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嗣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嗣均所滥伐的林木系自用,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嗣均认罪、悔罪,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张嗣均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嗣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本院,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油锯一把、柴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44.4207立方米,依法予以没收,由有关部门处理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天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