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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行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文平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行终38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文平,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上诉人陈文平因请求撤销处分决定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行初1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文平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主要理由是:原审裁定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上诉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符合立案的条件,应依法予以立案。瓦房店市教育局作出的处分决定未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诉权、申辩权以及救济途径,无法确定起诉期限,且至今未超过五年,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陈文平请求撤销的是瓦房店市教育局对其作出的瓦教发[2015]28号《关于给予陈文平开除处分的决定》,该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其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的纪律处分,属于内部的奖惩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艳波审判员马小红审判员胡俊杰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