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725号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03537X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301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张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向文,该公司员工。被告:吴金金,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4月18日立案。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7.5元。由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琛人民陪审员  季正彪人民陪审员  李胜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