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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辖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袁克勤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袁克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办事处玉江村239号。法定代表人:李志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克勤,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上诉人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4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本案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袁克勤受伤地点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即侵权行为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李峥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