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范某1、范某2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范某1,范某2,范某3,范某4,范某5,范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生于1937年12月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范某1,男,生于1964年10月2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社。被申请执行人范某2,男,生于1964年10月2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范某3,男,生于1967年10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范某4,男,生于1973年4月1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范某5,女,生于1967年6月1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范某6,女,生于1979年3月2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范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某1、范某2、范某4主动缴纳了全部案款,申请人范某某已领取了相应案款,被执行人范某3、范某5、范某6外出务工,但无法查找其具体所在位置,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自愿撤回对范某3、范某5、范某6的执行申请,待找到三被执行人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系合法处分自己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选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