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邱希江与马旭鹏、刘美贵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希江,马旭鹏,刘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财保39号申请人:邱希江,男,195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艳,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款,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马旭鹏,男,1995年6月21日,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刘美贵,女,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人邱希江因情况紧急,于2017年10月26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旭鹏、刘美贵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邱希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美贵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丹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