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关永兴与张宝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永兴,张宝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4354号原告:关永兴,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灿锋,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宝胜,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原告关永兴与被告张宝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兰考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令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永兴的诉讼代理人孙灿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宝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永兴诉称:被告张宝胜承包了位于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内一在建厂区的围墙建筑工程,原告关永兴为被告承包的围墙建筑工程负责施工工作。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73024元工程款未付。为此,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给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7年5月31日前还清拖欠工程款。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工程款7302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宝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关永兴为被告张宝胜承包的围墙建筑工程负责施工工作。2017年4月24日,被告张宝胜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中记有欠工程款金额为73024元,还款期限为2017年5月30日前,至今被告张宝胜未向原告关永兴清偿该工程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关永兴与被告张宝胜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原告关永兴完工交付后,被告张宝胜为原告关永兴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张宝胜应当按照欠条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于原告关永兴要求被告张宝胜偿还其73024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宝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关永兴工程款73024元。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被告张宝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注:上诉费可直接汇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帐号:41×××21。)审判员 张令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