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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43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宗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金起,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同良,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黄国甫,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2813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