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南昌市巨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南昌市巨海贸易有限公司,邓莉,周志萍,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权有限公司,汪新华,李轩乐,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住所地:南昌进贤县。负责人:张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巨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邓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莉,女,汉族,1984年9月13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周志萍,女,汉族,1975年10月3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新华。被执行人:汪新华,男,汉族,1955年1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轩乐,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杜英,女,汉族,1977年3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与南昌市巨海贸易有限公司、邓莉、周志萍、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新华、李轩乐、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赣01执指60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进贤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珂审 判 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