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08执2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亚军、梁华兰、符祝荣、蒋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王亚军,梁华兰,符祝荣,蒋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2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负责人:张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亚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梁华兰,女,汉族。被执行人:符祝荣,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明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亚军、梁华兰、符祝荣、蒋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湘0408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彭卫东审 判 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