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工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工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1079号原告: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朝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工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孙俊,该公司经理。原告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工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建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