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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民终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荣庆与邱永地、梁健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荣庆,邱永地,梁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民终1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荣庆,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军,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园园,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永地,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健平,男,汉族。上诉人崔荣庆因与被上诉人邱永地、梁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5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荣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军、申园园,被上诉人梁健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邱永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荣庆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偿还上诉人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5100元,共计35100元;2、本案两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中,二被上诉人自认分别归还过上诉人5000元和4000元,如二被上诉人不知道债权转让的事实,为何要向上诉人还款?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债权转让人未尽到通知义务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悖常理。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须举证。梁健平辩称:我还过崔荣庆4000元,当时是和邱永地一起去的,时间大概是2014年4月份,地点是在崔荣庆的出租房内,还的是利息,他没有给我打收条,债权转让的事实我不知道,一审开庭时我才知道的。崔荣庆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5100元,共计35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王文斌借款3万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条。2015年6月3日王文斌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借款未果。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有合法明确债权存在,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二被告虽认可原告持有借条的真实性,但原告与王文斌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上并无二被告的签字,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二被告履行通知义务,且二被告均陈述对该笔借款的债权转让并不知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崔荣庆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3月19日二被告向王文斌借款3万元、2015年6月3日王文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借款未果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被上诉人陈述曾于2014年4月偿还崔荣庆借款9000元;王文斌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6月5日通知了邱永地债权转让的事宜。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王文斌转让债权是否通知了二被上诉人;二、如果王文斌转让债权通知了二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还需向崔荣庆偿还多少借款。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一、王文斌转让债权是否通知了债务人审理查明:1、王文斌证言证实,王文斌于2015年6月3日将债权转让给崔荣庆后,于2015年6月5日通知了被上诉人;2、被上诉人陈述证实,被上诉人曾经偿还过崔荣庆借款。根据上述事实,审理认为,本案据王文斌陈述和被上诉人陈述曾向崔荣庆归还过借款的事实,可认定王文斌将债权转让给崔荣庆后,已经通知了被上诉人。二、如果王文斌转让债权通知了二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还需向崔荣庆偿还多少借款审理认为,王文斌转让崔荣庆债权数额为3万元,被上诉人主张已归还崔荣庆借款9000元,据此可确认被上诉人还需偿还上诉人借款21000元。综上,上诉人崔荣庆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5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二、邱永地、梁健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崔荣庆款项21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2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80元,由邱永地、梁健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由邱永地、梁健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王恩锁审 判 员 祁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亚锋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